近日,叙永县法院处罚了一起恶语辱骂送达干警案件,当事人被处罚。
据了解,2022年11月叙永县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陶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立案庭送达干警依法电话通知原告黄某领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在电话联系过程中送达干警表明身份后依法通知黄某到叙永县法院领取开庭传票。黄某对通知不予理会并口出恶语辱骂法院干警,甚至在挂断电话后又通过短信和微信语音等方式继续辱骂。
在人民法院依法向原告黄某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过程中,黄某通过电话、短信及微信语音等形式,无故对法院送达干警进行辱骂,不仅侮辱了干警人格尊严,更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叙永县法院依法对黄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至此,黄某对该决定表示认可,并作出书面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