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精神,本着便民、惠民的原则,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申请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申请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应当是基于公证机构已经受理公证事项申请人的申请,

且受理事项具有使用婚姻信息法律依据的,婚姻登记机关应给与配合,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信息核实复函》(见附件2)。

二、公证机构核实人员在核实公证事项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时,应携带本人工作证、单位公函(见附件1)、

受理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相关凭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对以上材料存档并建立公证机构查询档案。

当事人如需出具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或台湾地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要求办理。

三、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信息记录仅限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时使用,用于其它事项无效。

年 月 日在你处的婚姻登记记录信息,请予核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记录信息如下:

备注:1、此婚姻登记记录信息核查复函仅限于本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时使用,用于其它事项无效。

2、信息记载区间为2001年2月至出具证明的前一工作日。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南三环路交汇处) 吉林省政务大厅2楼 电话:0431-82752973 传真:0431-82752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