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点由台北市公证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证公会)依据“保险公证人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13条规定订定之。
二、 保险公证人执业证书有效期间为5年,应于期满前由所属公证公司检附管理规则第18条所列相关文件及其他相关费用,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执业证书;并于主管机关换发执业证书后,一周内向公证公会办妥公证执业登记。
三、 保险公证公司增雇或变更公证人,而该公证人已领有执业证书者,公证公司应于增雇或变更公证人后,一周内向公证公会办理公证人增雇或变更申请。
四、 保险公证公司于增雇或变更公证人时,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1. 公证人执业证书仍于有效期限内者:
应由所属公证公司于增雇或变更公证人后一周内,检附公证人执业证书正本、保险公证人(签署人)执业登记表(初次登记由公会签发),及增雇/变更申请书,向公证公会办妥登记。
2. 公证人未曾领有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已逾期者:
应由所属公证公司检附管理规则所订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及请领执业证书;并于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后,一周内向公证公会办妥登记。
五、 公证公司未依管理规则第13条规定办理者,由公证公会呈报主管机关。
六、 公证公司如有停业、解散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或执行业务者,应为其公证人向主管机关办理注销或申请暂停执业,并于主管机关核准后,报公证公会备查,恢复经营时亦同。所属公证公司未办理者,公证人得检具公证人执业证书正本、保险公证人(签署人)执业登记表及提出停止业务申请书,委由公证公会向主管机关办理注销或申请暂停执业。
七、 公证公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份公证人异动情形汇总转报主管机关备查。
八、 本要点由公证公会报请主管机关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