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身心障碍学生参加高级中等学校或专科学校五年制新生入学,依下列规定办理;其入学各校之名额采外加方式办理,不占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额:
一、参加免试入学者,其超额比序总积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二、参加特色招生入学者,依其采计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前项第一款总积分经加分优待后进行比序,第二款经加分优待后分数应达录取标准。
第一项所定外加名额,以原核定招生名额外加百分之二计算,其计算遇小数点时,采无条件进位法,取整数计算。但成绩总分或总积分经加分优待后相同,如订有分项比序或同分参酌时,经比序或同分参酌至最后一项结果均相同者,增额录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