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第一百零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二)擅离职守的;(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的;(四)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八)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省 负责对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部委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零六条:“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