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办理之招标公告,应登载下列事项:

一、有案号者,其案号。

二、机关之名称、地址、联络人(或单位)及联络电话。

三、招标标的之名称及数量摘要。有保留未来后续扩充之权利者,其扩充之期间、金额或数量。

四、招标文件之领取地点、方式、售价及购买该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投标文件之地点及截止期限。

六、公开开标者,其时间及地点。

十、招标与决标方式及是否可能采行协商措施。

十一、是否属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

十二、是否适用我国所缔结之条约或协定。

十三、厂商资格条件摘要。

十四、财物采购,其性质系购买、租赁、定制或兼具二种以上之性质。

十五、是否属公共工程实施技师签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