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的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过境货物运输代理、核产品过境运输、转运运输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

审批内容:

1.核产品进口国政府是否书面保证经中国过境转运的核产品仅用于和平目的;

2.核产品进口国政府是否同国际原子能机构已经缔结并生效了保障监督协定,并承诺经过中国过境转运的核产品纳入保障监督协定,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

3.核产品进口国政府是否保证对从中国过境转运的核产品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2)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和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

(3)具有国防科工局批准的核产品过境运输、转运运输经营权;

(6)具有满足法规要求的实物保护措施。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核产品准运及过境申请文件(一式四份,样式见《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办理程序:

1.承担核产品准运及过境的单位,在承运核产品过境前,应向国防科工局提交核产品转运及过境申请文件;

2.国防科工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送商务部进行复审;

3.商务部复审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许可文件,并抄送主管海关和国防科工局。

4.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产品转运及过境,国防科工局、商务部审查和复审时,需会商外交部,必要时,需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