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1、受理:市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2、审核:市建设局房开科初审,局集体会审;
5、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交原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组织代码证;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及物业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会计不少于以3人、专业统计人员1人(不能在别的公司兼职)以及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人教科验原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近三年来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
8、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年限根据企业申请的资质等级而定):(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和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9、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10、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1、企业办公室地点、场所的有效证明(房产权或租赁合同;
12、上交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付本原件; 13、承诺书。
市政务中心咨询电话: 8585261 市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8314425、8228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