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20年12月22日消息,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29号公告,公布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的新要求。

1.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应填报事项及提供资料进行明确。

2.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资料进行明确。

3.进一步明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监管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