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