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目的:本系为使“演奏教学组”学生能有更多展演与舞台经验,鼓励学生借由独奏或重奏演出,相互学习观摩,因而订定本实习办法。
二、实施方式:以班级音乐会呈现,大学部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一场班级音乐会,各年级之班级音乐会时间则由本系订定之。
三、实施对象:本系主修作曲、器乐或声乐之所有“演奏教学组”学生,每学年至少须参与一场班级音乐会,除作为“演奏实习”成绩之依据外,也可作各项校内、外演出之选才参考。
四、实施内容:演出可以独奏(唱)或重奏(唱)方式呈现。主、副修项目皆可,但每年最少应以主修项目演出一次。
五、本办法经本系系务会议通过后公告实施,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