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名外地家佣,与雇主签订的外地雇员劳动合同于今年年底才到期。近日,甲想“转工”,但听闻外雇“转工”要“过冷河”,究竟这是什么规定呢?

根据澳门现行《聘用外地雇员法》第四条的规定,外雇在澳门只能为其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俗称“蓝卡”)上的雇主,以及按照获批的职位提供工作,该法律亦对外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转工”设有“过冷河”制度,即是说,外雇不可以随意“转工”或“博炒”。

“过冷河”分“过大冷河”及“过小冷河”两种。“过大冷河”的意思是,如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外雇获发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被废止或失效,其在六个月内不会获发新的逗留许可,即在六个月内不能在澳门工作。例如:甲向雇主主动提出辞职,又或被雇主以合理理由(例如故意犯错、旷工、重复漠视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雇主为其办理“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取消手续,则甲在六个月内不能在澳门工作。

至于什么是“过小冷河”?下周会为大家介绍。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聘用外地雇员法》第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