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退抚新制施行前退伍金、退休俸或赡养金给与基准表.PDF
附表二 退抚新制施行后退伍金、退休俸或赡养金给与基准表.PDF
附表三 本条例修正施行后退伍金、退休俸及赡养金给与基准表.PDF
一、服现役三年以上未满二十年者,按服现役年资,给与退伍金。
二、服现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现役十五年以上年满六十岁者,依服现役年资,按月给与退休俸终身,或依志愿,按前款规定,给与退伍金。
三、在现役期间,因作战或因公致伤、身心障碍,经检定不堪服役,合于国军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碍就养基准者,按月给与赡养金终身,或依志愿,按前二款规定,给与退伍金或退休俸。
军官、士官就读军事校院期间之年资,得折算前项各款所称服现役年资,给与退伍金、退休俸或赡养金。但以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后退除者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