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开展禁燃禁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空气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关乎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
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对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邳州市市区(南至运河大道、东南至连霍高速邳州城区段、东至陇海大道、北至环城北路、西至运河大道);
4、国道310、311和省道270、271、250、251、344等干线公路安全保护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