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
工商管理硕士,拥有矿业权评估师、律师、土地估价师、注册咨询师(投资)、高级经济师、测绘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曾任云南省地矿测绘院院长兼党委书记、云南省地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等职。 董通生先生于1990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专注于矿业权中介业务,具有十八年的从业经验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评估备案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74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20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江油天安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附件1)在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十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有异议的,请以《评估结果公示公众意见表》(附件2)的格式反馈到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816-2340671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受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于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16日在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挂牌出让苍南县望里镇祺临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 一、因为竞买人最高报价低于专家评定的出让底价(政府保留价),根据出让规则,本次出让未成交。 联系单位: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民航路170号(原温州大学图书馆)
申请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工商注册设立的合伙制或公司制的中介机构。 (二)合伙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中应不少于三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公司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中应不少于四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 (三)合伙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中应不少于两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公司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出资人中应不少于三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评估备案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74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20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绵阳市江油盛富矿业有限公司石英砂矿等4个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附件1)在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十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有异议的,请以《评估结果公示公众意见表》(附件2)的格式反馈到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816-2340671
本文摘要:为前进矿业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制定研究工作,市场室于2014年9月29日在京的组织开会 矿业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制定专家咨询研讨会。会议由付英副院长主持人,来自国土资源部财务司、矿产研发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和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参会指导交流。 会议环绕矿业权抵押管理办法制定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涉及研究内容,矿业权抵押的法律法规情况、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矿业权抵押管理的制度设计等方面展开了了解的研讨交流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相关要求,部决定调整《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部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调整为“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风险提示;(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二、《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调整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审核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的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以及《天津市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是天津市指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的相关服务。 依法参加天津市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竞买人、和竞得人
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205号)文件,通过委托机构编制了《四川省绵阳市32类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报告》,按照相关规定,现将绵阳市锰、金、地热、矿泉水、石灰石、膨润土等32种矿种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在绵阳市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在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有异议的,请以《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附件2)的格式反馈到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管理科(联系电话:0816-2340671)。 附件:1.绵阳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汇总表(锰、金、地热、矿泉水、石灰石、膨润土等32种矿种) 2.《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 点击查看:1.绵阳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汇总表(锰、金、地热、矿泉水、石灰石、膨润土等32种矿种)
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综〔2017〕35号文件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1、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循评估原则,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2、应用指南适用于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评估,包括以协议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或以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所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评估,以及相关规定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评估。 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由委托人依法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开展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 《方案》明确,此次矿业权清理的工作目标为: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范围的矿业权(不含放射性矿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梳理、系统分析,为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奠定基础。清理以实事求是、协调配合、分类梳理分析为基本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评估备案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74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20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四川江油市环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灰岩矿等9个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附件1)在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十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有异议的,请以《评估结果公示公众意见表》(附件2)的格式反馈到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816-2340671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相关要求,部决定调整《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部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调整为“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风险提示;(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二、《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调整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审核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