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隶属桃园市政府,掌理本市文化、艺术之传承与发展及文化资产保存维护等事项。

桃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文化设施之兴建、设置、整建修缮及经营活化等事项。

推动社区营造计划及行政社造化,促进地方文化馆转型新生,策办本市特色文化节庆,办理艺文研习课程及编印《桃园艺文》。

规划、管理与辅导表演艺术之环境与活动,搜集与研究相关资料,表演工作者及表演团体之扶助、立案、辅导与奖励并促进其交流。

规划、执行闽南文化相关节庆、展演、竞赛、语言传习、交流活动及民俗艺术与传统工艺,调查及建立闽南文化资源。

古迹、历史建筑、聚落、文化景观、遗址等之指定、登录、保存、维护、管理及文献资料之搜集与保存、文化资产教育推广及宣导等事项。

办理眷村园区修复再利用,推广桃园影视及产业发展,营造文创产业发展环境、培育人才。

文书、档案、出纳、总务、财产管理与资讯、法制、公关、研考业务、文化基金会之设立及辅导监督、志工之培训与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单位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