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汽车客运业行驶路线及期限,依下列规定:
一、公路汽车客运业申请营运之路线,由中央公路主管机关核定,如有实际需要得酌情予以变更。
二、公路汽车客运业申请营业之期限,由中央公路主管机关核定之。但申请延长营运路线之行驶期限,应与原核定路线之剩余期限相同。
三、申请营运临时性之路线由中央公路主管机关视实际需要核定之。
四、原营运路线因故暂时不能通行时,得借道行驶,其期限由中央公路主管机关视实际需要核定之。
五、新开辟之公路,如为一家公路汽车客运业之营运路线所包围,得优先核交其营运,如其无力扩充营运时,得由政府经营或核交他人经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