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依台南市各区公所组织规程第2条规定,区公所置区长,承市长之命,受台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简称本局)局长之指导监督,综理区政,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同法第3条,行政区内之警察、消防、户政与卫生等机关、国民中小学校及区清洁队,对于协助推行行政区内自治业务、为民服务工作及区公所执行上级交办事项,应受区长之指导。但执行区级防救时,应受区长之指挥监督。惟区长之指挥监督权,应于市级灾害应变中心指挥官或其指派之现场指挥官抵达前进指挥所时移转。

本所设下列课、室,分别掌理各项业务及市政府授权事项(台南市各区公所组织规程第4条第1项第3款、同法第6-8条):

自治行政、选举、区级灾害防救、里活动中心经营管理、环境卫生宣导、调解服务、殡葬业务、礼俗宗教、祭祀公业、兵役行政、地政、三七五减租、民防、非都市土地管制、原住民及客家业务、图书管理、国民教育、体育、文化艺术、社区艺文、庆典活动、史迹文献、观光宣导及其他有关民政及文化事项。

社会行政、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全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劳工行政、社区发展、社区活动中心经营管理、新移民业务、人民团体辅导、灾民收容安置、就业辅导及其他有关社政事项。

农林渔牧调查及管理、农业推广、土木工程、交通管理、水利及道路工程、建筑工程、养护工程、路灯及行道树管理、运动场馆及活动中心兴修、违章建筑查报、公园维护及管理、停车场管理、工商管理及其他有关农业及建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