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们有管委会争议,因故无法交接给下一届,那目前的管委会该怎么办 ?【杨忠宪律师】

现在的管理委员会,有继续为大厦处理管理事宜的权利义务,如下法院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176号民事判决认为:“公寓大厦之管理维护工作既由管理委员会执行,并由主任委员对外代表管理委员会,则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该公寓大厦本应召集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改选之,如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有因故未能及时改选,或未能及时依修正前管理条例第27条第4项产生管理负责人之情形,于其任期届满常因事实上原因不及改选,致无法适时衔接,为保障该公寓大厦区分所有权人及住户之权益,维持该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事务之正常运作,爰类推适用公司法第195条第2项‘董事任期届满而不及改选时,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选董事就任时为止’规定,延长主任委员职务至新选任之主任委员、或修正前管理条例第27条第4项所称之管理负责人就任时为止。”(前判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80号)。依上开见解,于管理负责人产生前的空窗期,原管委会仍有看守的性质,负有执行区权人会议决议及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工作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