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权力 【部委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人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部委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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