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颐老特别优惠咭》之发出及使用。

第177/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 - 规范颐老特别优惠咭的发出及使用。

第45/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 - 规范颐老特别优惠卡的发出及使用。

在本地区行政当局推行的社会政策范围内,为改善老年阶层的生活素质而建立 的一系列工作有着特别的重要性。

在这个前提下,设立颐老特别优惠咭,简称“颐老咭,该咭赋予有关持咭人取 得由澳门社会工作司与公共机构及企业签署合作协议所提供的福利及服务。

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命令如下:

一、本批示规范颐老特别优惠咭即“颐老咭”的发出及使用。

二、颐老咭是份供个人使用的证件,赋予有关持咭人取得与澳门社会工作司为 此目的而签署协议的本地区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所提供福利及服务的特别条件。

三、颐老咭按照赋予本批并成为本批示一部分的式样由澳门社会工作司免费发放。

四、申请该咭的人士须具备以下条件;

五、颐老咭经澳门社会工作司司签署,并在持咭人相片下角盖上该机构钢印方 为有效。

六、倘有遗失、损毁及变坏,将可申领补发,并在新咭上注明原因及保留原来 登记编号。

七、为取得第二款所指的优惠,每当有关机构及实体要求时须出示该咭。

八、为执行本批示的规定,澳门社会工作司须负责:

a) 编制及保持更新一份载明给予颐老咭持咭人优惠的指南;

b)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与其他机构所需的配合,包括正式与这些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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