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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于2018年1月份就职于某公司,其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加班费、奖金和津贴。公司因受到疫情影响效益低迷,拖欠小李五个月的工资,小李于2020年7月份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谓经济补偿金?未解除劳动合同状态下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助。从字面示意我们就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是以劳动合同解除为前提的。

天津民事诉讼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本案中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本案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未足额支付报酬的应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