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采用GB/T 15706.1―1995、GB 7247―1995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激光机柜、激光机械、打标机机柜由若干个零、部件组合而成,其中至少有一个零件是可运动的,并且有适当的机械致动机构、控制和动力系统等。它们的组合具有一定的应用目的,如物料的加工、处理、搬运或包装等。

包含有一台或多台激光器(激光机柜、激光机械、打标机机柜),能提供足够的能量/功率使至少有一部分工件融化、气化,或者引起相变的机械(机器),并且在准备使用时具有功能上和安全上的完备性。

为了保证产品预定的性能,在给用户的文件资料中所规定的调整或者程序的执行,这些调整或程序是要由用户来完成的。

注:例如包括消耗品的再补充与清洁。

3.4 制造者manufacturer

装配激光加工机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果激光加工机是进口的,则进口商承担制造者的职责。负责调整、改进加工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被看作是制造者。

3.5 改进modification

使激光加工机能以不同于原设计的方式加工物料的改造,或使激光加工机能对不同于原设计加工对象的物料进行加工的改造,或者影响激光加工机安全性能的改造。

激光加工机按设计被使用的阶段,这包括下述操作:

――装入与卸下要加工的部件/或物料;这一操作或全自动,或半自动,或者是手动的;

――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只有激光光束工作,或者激光光束与其他器具共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