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或中能量油水分离设备之构造性能,应依左列规定:
一、结构应坚牢,适于船上使用,当其在正当操作位置向任何方向倾侧角度不超过二二 五度时仍能有效操作。
二、经认可之效能不应因船舶正常之移动及振动而受影响。其电动之警报与控制装置,应经试验证明至少能在左列振动状况下连续操作:
(一)由二赫至一三.二赫,振幅为正负一毫米。
(二)由一三.二赫至八○赫,加速振幅为重力加速度之正负○.七。
三、应可自动操作,紧急时能由人工控制。
四、装用于具有可燃气体之空间内者,其设计应符合该空间有关安全之规定。装置于危险区域内之运转部分,其设计应能避免静电之形成。
五、经由该设备排泄至舷外流出物之含油量,分离设备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一○○;过滤设备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一五,该过滤设备并应有含油量超过规定之警报装置。
六、带动操作之设计应尽可能减少照顾。装用于机舱 部者,其带动操作不应需要对各阀及其他设备作任何调整。装用于无人值守之舱内者,至少应能在正常情况下操作二十四小时不必照顾。
七、所有操作部分及有损坏或故障之虞者,应易于接近以利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