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城市道路是市政资源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强化城市道路管理,有效规范占用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道路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建设公用电话亭、邮政书报亭、供电变电箱(房)、候车亭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的商场、酒店旅业、金融单位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 号)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20〕1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免征经营性城市道路占道费的通知》(桂财税〔2020〕38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在为促进灵活就业划定的区域范围内,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对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多收的,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 三、北海市一县三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