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提供平台让消费者交换MP3音乐,是否会侵害著作权?如将MP3网站上的音乐播放给自己或家人听,或加以烧录,或在公开场所播放时,是否会构成著作权的侵害?

使用网络平台交换MP3音乐,涉及著作权人的“重制权”及“公开传输权”,又在网络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外,须事先取得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否则会有侵害著作权的问题。因此,经营MP3音乐交换网站者,如明知自已或利用其平台交换音乐档案的人并未取得著作财产权人的授权,却提供网友利用其交换平台擅自上传或下载他人的歌曲,将涉及重制和公开传输音乐著作及录音著作的行为,此时网站及参与交换盗版音乐档案的人,须视其行为的状况分别负担侵害重制权或公开传输权的民、刑事责任。

至于下载MP3交换网站所提供的歌曲播放给自己或家人听,或加以烧录,也涉及重制行为,如果仅供个人或家庭使用的话,在少量下载,且不至于对音乐产品市场销售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不会构成著作财产权的侵害。但是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仍会构成侵害重制权。下载MP3交换网站的歌曲,然后在公众出入的公开场所播放给大家听,涉及重制及公开演出的行为,如果事先未取得词、曲音乐著作财产权人的授权或同意,即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22、§2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