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2.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2.2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 监理工作依据。
4 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4.2.4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3.1 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3.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3.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4.3.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4.3.5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