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季度工业销售产值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按每同比再增加1个百分点予以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本政策无需企业申报,由统计部门提供满足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并计算奖励金额,市经信局对拟确定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照财政资金支持程序兑现。
鼓励总部企业加大本地生产计划安排,一季度工业销售产值较去年同期每增加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本条政策与第1条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本政策无需企业申报,由统计部门根据总部经济办提供的总部企业名单,选择满足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并计算奖励金额,由市经信局与第一条政策实施比对,按照就高享受原则对拟确定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照财政资金支持程序兑现。
对重点制造业项目,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30%以上且实际投资额在500-2000万元(不含)、2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