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制订扶贫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全市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工作。

(二)开展扶贫开发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出建议、提供依据。

(三)协调社会各界扶贫工作,联系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定点扶贫工作,协调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指导县区扶贫开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开展我市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工作。

(四)负责对扶贫开发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有关扶贫财政发展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

(六)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的宣传和调研,承担全市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工作。

(七)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