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进义勇消防人员(以下简称新进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年满18岁之中华民国国民或依法领有居留许可之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
(二)居住当地且未参加其他义勇或民防组织。
(三)中华民国国民十年内或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在台期间,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但中华民国国民因过失犯罪或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担任顾问者,不受前项第二款规定之限制。
三、具备第一项规定资格之退役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得优先遴聘担任义勇消防人员。
四、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之新进人员,不纳入支援军事勤务之人力动员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