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的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1、申请减免学费的对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扶家庭子女、部分单亲学生、来源于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少老边穷地区和农村的学生。2、减免学费的比例及标准:(1)学费减免的比例不得超过学校全年学费总额的5%;(2)各专业学生享受全免学杂费的标准为:当年学杂费的收费标准;(3)享受减免学杂费标准为:一等全免、二等减免个人学年全额学杂费1/2、三等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