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指出,原本持临时工厂登记有聘雇移工的雇主,应于109年6月2日(含)前依特定工厂登记办法向地方政府申请特定工厂登记或取得特定工厂登记,才可继续聘雇移工,自109年6月3日起,劳动部将于汇整各地方政府资料后,对于未取得特定工厂登记或未向地方政府申请特定工厂登记的雇主,立即办理废止聘雇许可作业,同时不再受理申请。
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跨国劳动力事务中心主任陈昌邦表示,日前已发文通知5.2千多家持临时工厂登记仍有聘雇移工的制造业雇主,应依规定取得或申请特定工厂登记,截至4月底,其中尚有2868家还未提出申请,因应工厂管理辅导法规定,持有临时工厂登记者,由于登记效期将在6月2日截止,雇主必须在此以前转申请或取得特定工厂登记,否则将失去聘雇移工的雇主资格,劳动部将废止聘雇许可,协助移工转换雇主。
劳动部说明,为有效管理未登记及低污染之工厂,立法院业于108年6月27日三读通过工厂管理辅导法自109年3月20日施行,规范低污染的未登记工厂及临时工厂登记业者,应于111年3月19日前申请特定工厂登记。原持临时工厂登记的制造业雇主后续申请移工时,应具特定工厂登记,或具特定工厂登记办法第21条规定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所开立受理申请特定工厂登记的证明文件,才可办理移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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