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册
随着《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第 615 章下称
随着《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第 615 章)(下称 )(下称 “《打击洗钱 条例 》”已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将要求所有香港成立之公司,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供执法人员查阅,有关之法例已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如公司没有遵从有关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即属刑事罪行,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在定罪后各被处罚最高港币25000元,及另每日各被罚款港币700元。如登记册有任何虚假陈述,一经定罪,可处罚港币100000元至港币300000元,及监禁期6个月至2年不等
根据《物管条例》,监管局要求其成员披露其属于监管局决定的类别
根据《物管条例》,监管局要求其成员披露其属于监管局决定的类别或种类的利害关系。《物管条例》亦规定监管局成员就须作出的披露,备存一份登记册,有关登记册须上载于互联网以供查阅。 《物管条例》并无说明设立及维持利害关系登记册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