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以外的地方连续工作及居住超过一年的葡萄牙人,当决定返回葡萄牙时,可带同其个人物品入境而无需支付任何关税及增值税。为此目的,须出示个人物品证明书。同样地,拟移居葡萄牙的外国人,且该人士是具相关签证的,为了上述目的,亦须出示相关证明书。供利害关系人或其家庭成员个人使用的物品均应被视为个人物品,尤其:

2)为从事利害关系人的职业而必须(且属机械性质的或与自由职业有关的)便携式工具。

5) 在职业上使用的物品(属机械性质的或与自由职业有关的便携式工具除外)。

个人物品入境的要求:

1)在购买相关物品时,并没有获得任何豁免关税和/或税款;

2)属供利害关系人个人使用的物品,且被使用至少6个月,以及具明显被使用过的迹象;

为着物品所有权人之确认,在免除领事馆作检查的情况下,可被要求出示与购买相关物品有关的文件。

2)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许可在两地居住或居留的文件(注意事项:请带备正本及影印本 ﹣见注意a));

3)能证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始居留的日期及该居留权被取消的日期之文件;

4)在终止居留权日之前,相关物品已供利害关系人个人使用至少6个月之证明文件;

5)递交经适当签署的拟带入境的个人物品之清单,须注明数量、品牌及型号(若有电子设备和家电亦应注明其产品编号),以及在该清单最后部分注明上述物品的总数量。

a)上述1)及2)所指的文件应影印在A4尺寸的纸张上,且该文件的正面和背面应影印在同一页。

手续费: 1)每份证明书(合共页数最多为4页)︰欧元23.00

2)具有5页或以上页数的每份证明书,从第5页起,每页附加费︰欧元3.00

应缴手续费的支付是以澳门币作出的,而该手续费将按支付时适用于领事馆手续费的汇率计算。

办理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于递交所有必须文件刻起计,24小时内完成办理并在办公时间交付相关文件。

2)能证明获在澳门或香港的居留许可之文件,且须注明开始生效日期(通常是通过出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作证明)(注意事项:请带备正本及影印本 ﹣见注意a));

3)能证明在澳门或香港开始居留的日期之文件(适用于该日期与上述2)所指文件内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情况)。

2)具有5页或以上页数的每份证明书,从第5页起,每页附加费︰欧元3.00应缴手续费的支付是以澳门币作出的,而该手续费将按支付时适用于领事馆手续费的汇率计算。

必须文件: 1)利害关系人的公民证或认别证(注意事项:请带备正本及影印本 ﹣见注意a));

2)父母双方或家长的公民证或认别证(注意事项:请带备正本及影印本 ﹣见注意a));

3)利害关系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许可在两地居住或居留的文件(注意事项:请带备正本及影印本 ﹣见注意a));

4)父母双方或家长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注意事项:请带备正本及影印本 ﹣见注意a));

5)最后两个学年的学校证明书。

a)上述1)至4)所指的文件应影印在A4尺寸的纸张上,且该文件的正面和背面应影印在同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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