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中科院院级科研项目配套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智能装备和可穿戴设备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详见《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等。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十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配套资金比例最高1:1;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国家和省均立项的,予以其中一个项目配套。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及其他重大项目配套支持最高1500万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配套支持最高8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已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科院院级科研项目立项资助,且在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获国家、省、中科院立项未予配套或配套不全的项目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

(三)重点资助项目即将完成的国家和省立项项目。

2.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4.申请国家和省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5.国家和省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 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经费)——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 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