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20日)宣布调整“疫苗通行证”接种要求,主要作出三大调整,包括市民需提前于5月底完成接种第三针,缩短“疫苗通行证”下接种第二和第三剂疫苗之间的宽限期,由9个月变6个月,以及更新康复者“疫苗通行证”的接种疫苗要求。

“疫苗通行证”第三阶段由原来的6月30日起提前至5月31日起施行,届时所有“疫苗通行证”适用的一般人士均须已接种第三剂疫苗(除个别特殊群组外)。有关安排考虑到自年初以来市民积极接种疫苗,及政府有足够疫苗和接种能力为全港合资格市民于限期前接种全数三剂疫苗。

在“疫苗通行证”第三阶段期间(即5月31日起),12岁或以上人士(非康复者)接种第二和第三剂疫苗之间的宽限期会由原来的9个月缩短至6个月。接种第二剂疫苗后未满6个月的人士,他们的“疫苗通行证”仍然有效,但他们须于接种第二剂疫苗后六个月内(而非原来的9个月内),接种第三剂疫苗方能继续使用“疫苗通行证”。

有关康复者接种疫苗的更新要求如下:

(1)12岁或以上的康复者,如在感染前已接种第二或第三剂疫苗,或仍在康复后六个月内,“疫苗通行证”下并无额外接种要求。

(2)12岁或以上已康复满6个月,而感染前未曾接种疫苗的康复者,在第一阶段期间(即4月29日或以前)接种要求不变,即须接种第一剂疫苗才能使用“疫苗通行证”。

在第二和第三阶段期间(即4月30日起),康复后在接种第一剂疫苗之后的六个月内,仍能使用“疫苗通行证”;如超出6个月,则需要接种第二剂疫苗才能继续使用“疫苗通行证”。接种第二剂的要求并不适用于接种了一剂复必泰疫苗的12至17岁康复者。

(3)12岁或以上已康复满6个月,而感染前亦已接种一剂疫苗的康复者,在第一阶段期间(即4月29日或以前),“疫苗通行证”下并无额外接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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