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投票权人,行求、期约或交付下列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涉有贿选罪嫌:
(三) 提供免费或自付额与成本显不相当之国内外观光游览、国内游览车旅游或进香活动。
(五) 提供往返居所地与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费用。
(六) 增加薪资、工作奖金或提供给薪假期。
(八) 假借核拨经费名义,提供县市、乡镇、村里、社区或团体等建设经费。
(十六) 贩卖餐券,并期约于候选人当选后兑换餐券面额数倍之金钱。
(十七) 聚众赌博,并期约于候选人当选后赢得数倍赌金。
(二十一) 免费或以不相当之代价提供劳务。
(二十三) 假借支付竞选活动经费,交付预备贿选之贿款。
(二十四) 行求、期约或交付其他类型贿赂或不正利益。
*以上行为是否构成贿选,仍应由承办检察官视具体个案情形审慎依法认定之。
(一)请打24小时免付费电话0800-024-099 拨通后请按4,或是亲自、书面或电子邮件提出检举。
(三)检举内容:请讲清楚贿选人、贿选时间、地点、用钱或物品、行贿对象及过程,并请尽可能保存相关证据。
买票卖票都有罪,买票最高关10年,卖票最高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