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资信部分单位代理业绩2015年1月1日至今,每完成一个建安费40000万元及以上房建建筑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业务的得4分,最多得20分。 (时间以中标公示发布时间为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相应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网页打印件的复印 件加盖公章,中标价以中标公示网页中的价格为准,否则不得分)。上述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评分因素的,另须提供经业 主盖章证明业绩内容的原件。

现调整为:2015年7月1日至今,每完成一个建安费40000万元及以上房建建筑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得4分,最 多得20分。(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和代理合同,同一个项目不同标段在提 供立项文件证明的前提下可累加计取,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上述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评分因素的,另 须提供经业主盖章证明业绩内容的原件。 以上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上述修改作出实质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