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式或住宿式长照机构,其许可设立范围属同一幢建筑物内者,应位于同楼层或连续楼层;其属不同幢建筑物者,应不为道路、铁路或永久性空地所分隔。

综合式长照机构,除依前项规定办理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项服务使用区域不得交叉设置,且有固定隔间及独立区划。

二、提供团体家屋服务者,有与其他服务内容明显区隔之独立出入口及动线。

三、前二款之设施及人员,应分别依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社区式、住宿式及综合式长照机构申请扩充者,应于原许可设立范围内扩充,并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其扩充范围之土地,与原机构设立许可土地相连接,且原土地与扩充之土地,不为道路、铁路或永久性空地所分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