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及阻绝传染病威胁,保障国人健康福祉,自96年9月1日起,大陆籍配偶比照外籍配偶,于结婚后申请第一次来台团聚时,即须检附健康证明。
卫生署疾病管制局表示:依原有规定,大陆配偶于结婚后可申请来台团聚,但于结婚满2年后或已生产子女者,方可办理依亲居留,此时才须检附健康证明。而外籍配偶于结婚后,申请居留签证时,即须检附健康证明。
有鉴于近年来境外移入之传染病例数有逐渐增加趋势,为使来台大陆配偶得以早期发现传染病,早期治疗,卫生署于是发布命令,自96年9月1日起,大陆配偶申请第一次来台团聚时,须检具大陆地区公立医院、财团法人组织之医院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之健康证明。该健康证明包括胸部X光肺结核检查、艾滋病毒抗体检查、肠内寄生虫粪便检查、癞病检查及德国麻疹疫苗接种或抗体检查等项目。申请人须将健康证明,送大陆地区指定之公证处公证,并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再连同团聚申请文件,一并送交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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