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各区财政局、桂林洋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处: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6月1日起调整有关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海口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20元提高至61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40元;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800元。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中支出,市财政不另外安排专项资金。

二、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按新标准完成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提标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按时、准确、足额将各项保障金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