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于2016年11月4日宣布,将修订《印花税条例》,调高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税率 至划一15%。待相关法例通过,任何 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除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外,均须按建议的新“从价印花税”税率缴付“ 从价印花税”。

现行条例下的例外/豁免情况,均会继续沿用。因此,如取得有关物业的人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税率将仍适用。现行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其唯一住宅物业而设的退款机制亦会保留。

非住宅物业交易将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