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35号公告,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8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自2019年8月17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牛肉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8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2019年8月15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牛肉(税则号列: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的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72411吨,超过2019年实际可进口的触发数量。自2019年8月17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上述牛肉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对于2019年8月17日(不含)前签订合同且已运往中国的相关牛肉,在2019年8月17日(含)后申报进口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6号规定,在申报进口前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适用协定税率的申请并提交相关单证。海关在178854吨范围内签发《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以下简称《在途证明》)。《在途证明》仅限签发当年使用。
对于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从境外首次申报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的相关牛肉,除在途牛肉外,不论当年或者跨年度申报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时,均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为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2015年,我国与澳大利亚签订《协定》。由于澳大利亚畜牧业发达,为了国内农产品应对进口产品的冲击,《协定》第14条特别规定了“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根据《协定》规定,“从在任何给定日历年中,如中方进口原产自澳大利亚的两大类农产品(8个税号)的数量超过规定的这些产品该日历年的触发水平,中方可通过附加关税的形式对这些产品实施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以从澳大利亚进口税则号为“0202.20.0010”牛肉为例,2019年协定税率为6%,最惠国税率为12%。2019年8月16日海关发布公告,从8月17日开始,对该牛肉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该日即为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
因此,如果8月17日至12月31日企业申报进口该牛肉,那么关税税率为12%。
但问题来了,如果在海关发布公告前,企业就已经将货物从澳大利亚启运了并想在8月17日后申报进口,该怎么办呢?
1、在特殊保护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
2、且在特殊保护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启运前往中国。
携带以下材料:
在申报进口前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适用协定税率的申请,经海关审批后,申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仍可适用协定税率。
进口商申报进口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记得将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997”,“征免”栏目填写“特案”,海关将进行审核并依法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