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含铬皮革废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275-2022)
本标准规定了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总体要求、再生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技术参考依据。
其他行业或种类的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含铬皮革废料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铬皮革废料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和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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