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若干行政长官的执行权限授予保安司司长。
第6/1999号行政法规 - 订定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
第6/2005号行政命令 - 确认行政长官授予各司长的执行权限。
一、将行政长官在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所指的施政领域及部门和实体方面的执行权限,以及其在保安司司长办公室的执行权限授予该司司长张国华警务总监。
二、所授予的执行权限包括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有关工程及取得财货和服务的合同文书的权限,而不论有关金额为何。
三、上两款所指行政长官的执行权限不包括法律规定不可授予者。
四、在财政及财产资源的管理方面,所授予的执行权限受下列条款限制:
(一)如属许可进行工程或取得财货和服务的竞投方面的权限,有关金额的上限为澳门币一千万元;
(二)如属许可工程及取得财货和服务的费用方面的权限,有关金额的上限为澳门币六百万元;
(三)如获许可免除进行竞投或订立书面合同,则上项所指权限的有关金额上限为澳门币三百万元。
五、获授权者可将有利于良好运作的权限转授予第一款所指的部门、实体及司长办公室的领导人。
六、追认保安司司长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一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