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约可按照本条在为此目的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予以修正。

2.修正建议可以由任何缔约国提出。

3.所提修正案文及其理由应提交给履行执行局职责的组织或政府(以下称为执行局)并立即由执行局转送所有缔约国。缔约国对案文的任何评论应在执行局将修正案转交缔约国之日3个月内交给执行局。执行局应于提出交评论最后一日立即将至该日所提交的所有评论转交各缔约国。

4.审议按照第3款所转交的修正案的缔约国会议应由执行局根据1/3缔约国的书面请求召集。执行局应就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同缔约国协商。

5.修正案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缔约国2/3多数通过。

6.通过的修正案应于2/3缔约国向保存机关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四个月第一天对接受的缔约国生效。对在2/3的缔约国交存接受书之后交存接受书的缔约国,修正案应于其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四个月第一天生效。

2.任何缔约国可以于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5年后以书面通知保存机关退出本公约。退出应于保存机关收到退出通知之日后4个月生效。1.保存机关应尽快将以下事项通知签署和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2.一俟本公约开始生效,保存人应按照联合国**第一百零二条将本公约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谨签字于本公约,以资证明。

1971年2月2日订于接姆萨尔,正本一份,以英文、法文、德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保存于保存机关,保存机关应将核证无误副本分送所有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