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从所属地的寮步海关报关通关后,于深圳转关报关逢查车时是否需提供该出口货物品牌的生产授权书正本?因正本只有一份,尚有其它出口货柜于所属的寮步海关待报关,唯恐寮步海关查车时所需,故无法提供正本给转关之海关,且已于所属地海关报关放行,于转关之海关处是否有提供生产授权书之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海关查验时,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企业应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提交授权书等材料。如果提交正本有难度,可以提交与正本无误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