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乡、街道门牌号码。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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