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的作用是带来亮光 使人知罪 并且定人的罪 但是这样的知识并不能带来生命的更新。人因惧怕律法在生活行为上可能有所节制 但也仅仅是如此而已 他本身的生命并没有因为律法有所改变 也就是说 他里面倾向于犯罪的本质是不变的。

在律法底下 人是没有活路的 因为律法显明了神的标准 而很显然的 人完全无法达到这个标准。因此 企图凭着行律法而得救这条路是完全行不通的。保罗在2:16强调 人称义不可能是因为行律法的缘故 而是借着信耶稣基督。

“我因律法 就向律法死了” (2:19) 因为十字架 耶稣成了赎罪满足了律法的要求 既然满足了 那它就不能再对我二次追讨了。不仅如此 因为 “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架”(2:20) 律法已经对我失去了效用 因为律法只能向活的人追讨 它对死了的人是无效力的。

“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架 现在活着的 不再是我 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 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 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 他是爱我 为我舍己。” 2:20是加拉太书的总结 基督徒该有的生命应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基督徒行事不再是因害怕律法的刑罚而勉强的改变 乃是他里面有了基督的生命 为那位”爱我 为我舍己”的主的缘故而活 并且有基督复活的能力在他里面使他胜过罪的诱惑和老我。

基督徒面临的课题是如何保持自己在 “现在活着的 不再是我 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 的状态里面 而不是纠结著如何靠着自己的行为 如同行律法一般的靠自己的努力得着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