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7日全文修正9月28日公布[编辑]
条文 在营区、舰艇或其他军事处所、建筑物赌博财物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但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
长官包庇或聚众赌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场赌博之器具与在赌台或兑换筹码处之财物,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理由 第二项长官包庇或聚众赌博者,应不限于第一项之处所,爰将“前项处所”四字删除。
2017年3月31日修正4月19日公布[编辑]
当场赌博之器具与在赌台或兑换筹码处之财物,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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